能吉商行航空貨運條款
株式会社日誠伍
2023年2月2日改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第1條至第2條)
第二章:收件(第1條至第4條)
第三章:費用(第1條至第2條)
第四章:交件(第1條至第5條)
第五章:問責(第1條至第5條)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服務
一 本條款適用於株式会社日誠伍的《能吉商行航空貨運服務》。
二 本服務是指與航空運輸業者(即航空法(昭和27年法律第231號)第2條第18項所定的航空運輸業務經營者)所提供的有關於履行國際貨運(或貨物利用運輸業者利用相關運輸手段而進行的國際貨運)的第2種貨物利用運輸業務(即 貨物利用運送事業法(平成元年法律第82號)第2條第8項所規定的業務)。
三 寄件人須知本條款內容並同意此條款規定後方可使用本公司快遞服務。
第2條 定義
一 《能吉商行航空貨運服務》是指從寄件人到收件人的門對門運送及與此附帶的業務用《直通運費》來進行結算。
二 《能吉商行航空貨運服務》是指根據本條款規定,從寄件人到收件人的單個運單中的一個或是多個包裹,以下略稱快遞或是貨物。
三 本公司是指提供《能吉商行航空貨運服務》的株式会社日誠伍(簡寫NSG)。
四 《能吉商行航空貨運運單》是指寄件人或寄件人的代理人所填寫的關於能吉商行航空貨運的資料,印章,及條碼檔,以此檔可證明寄件人和本公司有契約關系,以下略稱運單。
五 寄件人指的是作為與本公司簽約的當事者,運單上有明確記載姓名的個人或團體。
六 收件者是指本公司按照運單上記載姓名及內容將快遞要轉交的一方。
七 公約指的是有符合下文當中所記述的內容:
n 1929年10月12日《華沙公約》所規定的(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送 規則的公約)後省略為華沙條約。
n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改簽署的華沙公約以下被稱為改正華沙公約。
n 1975年9月25日在蒙特利爾簽署的關於《蒙特利爾第四議定書所改定的在1955年海牙的華沙條約》(在以後被稱為《蒙特利爾第四議定書》)。
n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署的《關於國際航空運輸的統一公約》 (以下略稱蒙特利爾公約)。
八 【SDR】是指國際通貨基金所規定的特別出賬權。
第二章 收件
第1條 運單
一 寄件人辦理快遞時要做到一貨一單。
二 寄件人須按照貨物內容誠實填寫通關的運單,或由寄件人委託本公司代辦填寫運單,填單內容的責任完全歸屬於寄件者。
三 運單所需要的記載內容如下:
(1) 寄件人的姓名,地址,手機號碼,身份證字號
(2) 收件者的姓名,地址,手機號碼,身份證字號
(3) 貨物內容明細與數量
(4) 寄件人的署名,年月日
(5) 貨物申告價格
(6) 貨物外箱的三邊長,實重
(7) 其他關於本公司需要的記載事項
四 台灣貨物的「EZ WAY易利委」
(1) 依照台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第3項,往台灣貨物需透過APP「EZ WAY易利委」完成以手機門號綁定個人身分證號或居留證號之實名認證程序,完成App實名認證以簡化紙本委任書之給予。
(2) 1個收件人僅能綁定1個手機門號,1個身分證字號,1個收件地址,本公司交寄貨物以首次寄件人提供之地址為主,如需更改收件人地址另收取行政手續費用。
(3) 寄件人需提供本公司收件人易利委完成實名認證之相關資訊。
(4) 如寄件人提供收件人資料不符致使通關或交寄時產生其他手續,本公司將與收件人收取相應費用。
(5) 如遇貨物查驗通關(俗稱C3),查驗貨物及審核書面文件。收件人需配合本公司提供收件人的個案委任書/切結書/INV/PL/退(轉)運申請書/放棄書等相關書類,並配合報關行要求郵寄正本書類協助貨物通關。
五 本公司全權決策在對貨物的處理,保管,通關,和運輸。 採取最合適的手段和路徑及手續來辦理。
六 日本境內收貨
(1) 本公司有條件提供日本大阪市內(北区/福島区/此花区/中央区/西区/港区/大正区/西成区/天王寺区/浪速区/西淀川区/淀川区/兵庫県尼崎市)收貨服務,出車收貨最低公斤數/條件,與特殊需求需與本公司洽詢。
(2) 貨物依本公司測量實重與貨物三邊為收費依據,計費後向寄件人收取運費。
(3) 本公司保有選擇是否出車收貨的最終權力。
第2條 貨物的內容點檢
一 本公司有權利對所有貨物內容或信件進行必要的開箱,開封檢查。
二 本公司的查驗不等同於在發送過程中,包括在經由轉運地及目的地國家的違反違禁品做出任何保障。
三 本公司的查驗不等同於協助核對寄件人的包裏內容及商品完整度。
第3條 貨物捆包
一 寄件人需按照本公司的運送規則對貨物進行捆包,將貨物交給本公司時需捆包完成。
二 在被確定不符合運送規則標準時,本公司可代為重新捆包,或要求寄件人重新捆包,不排除拒收或退件的可能,捆包或退件費用需由寄件人承擔。
三 寄件人可付費委託本公司代為捆包貨物,捆包責任歸屬於寄件者。
四 本公司在捆包過程中將適當使用緩衝材全力防止貨物的損害,不代表本公司對貨物的完整度負責。
第4條 關於拒收
一 本公司拒絕接受下列快遞貨物:
(1) 違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快遞貨物。
(2) 不符合本公司運送規則的快遞貨物。
(3) 在配送過程中,寄件人的要求對本公司造成特殊負擔時候。
(4) 被認為是有助長關於防止暴力團的不正當行為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七十七號)的第2號第2條規定的暴力團組織(以下稱暴力團)的活動,或是被認為受益於以暴力團的貨運,書信,違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時候。
(5) 寄件者或收件者被定位或宣揚之下內容的時候:
1. 關於暴力團,暴力團成員防止法第2條第6號所規定的暴力團成員,准暴力團成員,暴力團關系成員或被定位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時候。
2. 被認為是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所支配的法人和其他團體的時候。
3. 被認為法人中有暴力團的該當成員的時候。
4. 對本公司有暴力,脅迫,恐嚇等非法行為或不當要求時。
(被本公司推測為在見到收件者時,有極高可能會遇到上述同樣行為的時候)
二 本公司拒絕下類貨品的運輸:
(1) 金・銀・白金或其他貴重金屬,含鑽石的寶石或半貴重石,各國貨幣(紙幣,硬幣),各種
珠寶首飾及其他貴重物品。 依照本公司原則,市價超過1萬日幣的包裹,需加入相應的高額物品賠償保險。
(2) 有價證券類(有特約文書或有付帶保險除外)
(3) 書信或在現行法律中被定義為書信檔的通訊手段
(4) 動植物,種子,泥土
(5) 遺體
(6) 容易變質腐敗的貨品
(7) 小型火器炸藥及引火器具
(8) 爆炸及易爆物品,煙火,火藥
(9) 壓縮氣瓶
(10) 引火性/低燃點/可燃性液體溶劑或固體
(11) 照相用閃光燈
(12) 磁性物質
(13) 水銀
(14) 酸類及腐敗性物質,化學原料
(15) 酸化劑
(16) 有毒物品
(17) 氣化性物品
(18) 被定義為危險物的物品(在ICAO和IATA中規定的危險物)
(19) 任何法定運輸禁止物品(例如:毒品,酒精,電池,藍芽,武器槍支,香煙,電子煙,香水等)
(20) 包含途經國家,輸入輸出國家/地方自治體,聯邦政府的法令所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第三章 費用
第1條 運費計算
一 運費係指《直通運費》包括通關/關稅/國際運費和當地派件費。明細依本公司的各式方案運費表為基準,本公司保有費用最終調整權力。
二 包含關稅但不包含特殊商品的附加值稅,託管金,罰金,課徵金及其他的負擔款項。
三 如遇貨物遭收件地國家海關退運/廢棄處置,退運或轉運的手續費,行政處理費等,需由寄件人負擔相應費用。
四 本公司在接受寄件人的快遞入保契約請求後,要在《直通運費》以外另收保險的費用。
五 本公司在根據寄件者或收件者的要求,提供超出通常服務範圍的手續或作業時,要向提出服務要求的寄件者或收件者收取相應費用。
六 如寄件者未能支付全額費用時,應該由收件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本公司有相關墊付款項,寄件者要儘快將該款項全額支付給本公司。
七 費用標準會根據航空運費,自然災害,社會及經濟變動包括匯率的變動而改訂。
八 運費幣別僅收取台幣與日幣。
第2條 運費的徵收
一 依本公司的各式方案運費表計算,運費需於本公司出貨前向寄件人收取,收款後出貨。
二 運費支付方式
(1)台幣支付:本公司貨運系統線上儲值支付或銀行轉帳。
(2)日幣支付:國際匯款或日本國內銀行轉帳。
第四章 交件
第1條 收件人不在的措施
一 本公司將按照貨單上的位址,把貨物交給收件者。
二 在交件時如果收件人不在或不能直接交給收件人時,可將貨交給收件者的代理人(代理人指收件窗口,收發室管理員,家人,同居人,鄰居或者是收件者的同事,在收件人不在時可以接受貨物的個人或團體)。
第2條 不能交件時的措施
一 當收件者不在運單所記載的位址或是收件者拒絕,怠慢或因其他理由不能交件時,本公司將及時對寄件人尋求有期限的處理指示。
二 在前項所指示的請款及對該指示所發生的處分的費用由寄件人負擔。
第3條 不能交件的貨物的處理
一 在上一條第一項,如果寄件人在我公司尋求對未能派送貨物的指示起經過30日以上仍沒有明確指示時,本公司會依照相應國家的法規將保存的快遞貨物逕行處置。
二 本公司在進行第1項對行李貨物處置的所需費用,向收件者或寄件人請款。
第4條 預訂保管權的行使
一 本公司在未回收運費/墊付款,或其他根據運送條款所發生的所有費用為止,對運單貨物具有預定保管和拒絕交件的權力。
二 在寄件人運單費用結清為止,本公司根據本條款有對寄件人貨物的暫時保管和拒絕交付權。
第5條 交件完成
一 本公司依運單登記地址將貨物交件該地址並由收件人或代理人完成簽收,該案視為已完成。
二 本公司不接受對已簽收完成結案的貨物進行其他地址轉寄。
第五章 責任
第1條 責任的分擔
一 本公司的責任為如下記述。但是不包含本公司與其他的相關法令內容相重複時的免除或者比最低限度更無效的規定。
二 在貨物的運送或其附加服務上發生的行李貨物的破損,丟失,浸水,毀損,延遲等損害時,若本公司在配發過程中已盡全力防止行李貨物的損害,或是有不可抗拒原因無法採取可能措施時,本公司無須承擔其責任。
三 易碎品、貴重物品建議加掛保險,保險費用另行向敝公司洽詢。
四 蒙特利爾第四議定書中所適用的貨物的運送或其附加服務上發生的快遞貨物的破損,丟失,浸水,毀損,延遲等損害時,本公司只承認在運送過程中的事故原因,並調查相關責任及後續追蹤。 但是,如果本公司在調查中得到符合以下的原因證明時,本公司將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1) 商品原廠出貨及二手商品的不良品,瑕疵,或自然消耗。
(2) 因機艙內貨物積壓和摩擦造成的外盒摩損,撞擊與凹陷等,或機艙內氣壓變化造成的包裝破損。
(3) 因由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委託人或代理人以外人士在貨物捆包上發生的欠缺,運單必填事項如地址,記號,數量的不完整而發生的欠缺。
(4) 戰爭或武力紛爭,強盜,事件,恐怖襲擊。
(5) 貨物的輸入輸出時被海關等國家機關採取相應查驗。
(6) 不可抗拒力或因此發生的火災等災害。
(7) 地震,海嘯,巨浪,洪水,雨天,泥石流,山崩,或其他天災造成貨物外箱或內容浸水,破損,丟失。
(8) X線,輻射放射線,磁場等影響而造成的損害。
(9) 寄件者對於貨物記載內容的誤記,不備,虛假申告及隱瞞藏匿。
(10) 因行使法律或公共權力而導致的禁運,貨物的開箱,取樣查驗,沒收,扣抽或向第三者交付。
五 有關適用於蒙特利爾公約貨物的運輸或在運輸上所附加的服務上所發生的遲延以及損害,若是確定為運送途中所發生的,本公司會配合調查其中責任。但是,如果本公司在合理做好相關的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或是該措施基本不可能實現的時候,本公司將不與承擔相應責任。
六 本公司的責任賠償上限為1件1萬日元為標準。但是,若有適合華沙公約內容並能證明是因本公司的過失而造成的損失時,以此上限為參考。
七 在接受寄件人運單時,雖然通常以寄件人所申告的運單金額為責任範圍,但是本公司在對市場價值超過1萬日元貨物的配送之前,務必加入高額商品損害賠償保險(保險費用另洽),否則本公司有權拒絕接單。如未加入高額商品損害賠償保險,本公司將自行對該件貨物判斷申告金額。若發生補交稅金時,應有相關寄件人或收件者全額另付該款。
八 在要求貨物的損害賠償時,無法確定貨品的實際價格或是無相應的同等價格物品可參照的情況下,將按照本公司給定的限度金額進行賠償。
九 本公司不承擔在運輸前或運輸期間,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貨物的賠償。
十 關於賠償的貨幣換算,如要訴訟,以最終口頭辯論日的換算率為基準,若無訴訟,以決定支付損害賠償的日期的匯率作為有效基準。
第2條 避免危險的措施和損害賠償
一 寄件人及收件者無論以任何情況下,因自己的運單貨物對其他顧客的貨物,或是本公司的財產造成損害時,必須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二 寄件人及收件者因貨物破損若被判斷為是對本公司職員或是運輸航空機有造成危害的可能時,本公司將對該貨物進行廢棄處理並不承擔其責任。
第3條 損害賠償的要求和起訴期限
一 收件者或代理人在接到貨物當天(以簽收單日期為準),如對快遞貨物沒有做出不滿陳情,則視為本公司按照標準正常完成快遞的配送與結案。
二 關於貨物的損害賠償,在下列各號期限內,如果無有效文書的提交,本公司將不拒絕受理。
(1) 貨物的破壞損毀,在簽收後3天之內
(2) 貨物發生延遲,在運單發行的14天以內
(3) 貨物的失蹤或丟失,在運單發行30天之內
第4條 上訴期限
一 關於責任的訴訟,當收件人在收貨地接到貨物當天,或運單記載的指定收件日期,或運輸的中止日期起算2年以內為期限。
第5條 審判的管轄
一 對本公司的上訴,必須在發起國的本公司的所在地,或是本公司的營業據點的法院,裁判所進行上訴。
二 對本公司的訴訟的手續,要按照發起國的法律進行。
第6條 條款的應用和法令
一 在本條款與公共條約,法律,政府規則,命令的要求有衝突時,在不違背抵觸和影響相應法規為 前提限度來履行義務。
株式会社日誠伍
06-6809-7922
大阪市福島区吉野4丁目24番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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